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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抄送机关名称之间是否仍用逗号分隔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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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-5-5 16:35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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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C$ l( x- i9 j0 a  m; z: d抄送机关名称之间是否仍用逗号分隔?盼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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栾照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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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格式》规定:“如有抄送机关,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,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、左右各空一字编排。‘抄送’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,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,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。”此规定虽未涉及抄送机关名称之间是否用逗号,但抄送机关的标注须符合《标点符号用法》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是确定无疑的。因此,除个别不处于同一层次的停顿须在用逗号的同时另加顿号外,抄送机关名称之间大都用逗号,以表示语气的一般性停顿。这一点,从新《格式》给出的式样示图中也可以看出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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